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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执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星胜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铂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星胜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铂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保字第110号申请人攀枝花市星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235号2#楼3单元502室。被申请人四川铂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5号1栋17楼1708号。法定代表人刘玉文,总经理。申请人攀枝花市星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铂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铂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26435元的财产,且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存款依法申请执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四川铂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攀枝花市仁和区平地人民政府财政所的工程质保金326435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梁炳洪审判员  袁 凯审判员  姚春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