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一初字第0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董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1415号原告:董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丁国安,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董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会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国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甲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某诉称:董某与黄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为家庭琐事及经济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日益冷淡。董某现在带着孩子举债度日,但黄某甲依然我行我素,对家庭不尽任何义务。万般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准予双方离婚;二、婚生子黄某乙由董某抚养教育,黄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四、黄某甲给付董某经济帮助5万元;五、诉讼费由黄某甲负担。黄某甲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年××月××日,董某与黄某甲经枞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董某生育一子名黄某乙,现随董某生活。婚后,董某在娘家照顾孩子,黄某甲在外务工。近期,两人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矛盾。2015年7月13日,董某以上述诉称的事实与理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有一辆东风风行小汽车(牌号不清),现由黄某甲使用。2015年8月27日,黄某甲来法庭表明不同意离婚,俩人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其会尽力挽回婚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婚生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是人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人都应当慎重对待。董某与黄某甲成立小家庭时间不长,又生育了子女,家庭开支较大,家庭经济较为紧张系正常现象,双方应当正确对待这种现状,多交流与沟通,多做换位思考。只要俩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互相支持,共同为家庭发展努力,生活只会越来越好。同时,黄某甲也向法庭表明其会尽力挽回婚姻,亦能反映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另外,本案中的婚生子黄某乙不满两周岁,为了给幼小的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一个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双方对这段婚姻也应当予以珍惜与维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某要求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会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江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