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法执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与陆银英、黄显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陆银英,黄显盛,陆举安,黄显斌,陆守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法执字第20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住所地广西隆安县。负责人林富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陆银英。被执行人黄显盛。被执行人陆举安。被执行人黄显斌。被执行人陆守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陆银英、黄显盛、陆举安、黄显斌、陆守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隆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6月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划拨被执行人陆守集银行存款3451.9元至本院115账户,执行款3401.9元于2015年9月2日已转付给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安县人民法院(2013)隆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并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胜旭审判员 韦 革审判员 黄日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燕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