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咸丰县畅达运输有限公司与吴高中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750号原告咸丰县畅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二道河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76740425-4。法定代表人雷建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素敏,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刘庆。被告吴高中,客车经营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建,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咸丰县畅达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高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咸丰县畅达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咸丰县畅达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丰县畅达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咸丰县畅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沙正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林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