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灞民初字第02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薛林英诉西安数字科技技师学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林英,西安数字科技技师学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390号原告薛林英,女,199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55号。委托代理人陈鑫涛,男,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数字科技技师学院。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水安路108号。法定代表人蔡建林,该学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林英诉被告西安数字科技技师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林英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林英自愿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林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842元,本院退付原告2842元。审判员  王德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薛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