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江苏中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824号原告江苏中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发展大道288号义乌商贸城U13-2001号。法定代表人顾俊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乐,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姜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宏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中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红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 建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