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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立行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艳凤、高永生等与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经贸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冀立行终字第2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艳凤。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高永生。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连生。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凤荣。上诉人张艳凤、高永生、张连生、李凤荣因诉唐山市国土资源局要求退还被征收的承包土地、落实社会保障并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行他字第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艳凤、高永生、张连生、李凤荣上诉称,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政行为是唐山市人民政府的行为。依据法律规定,本案符合“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的规定,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行政案件审理理由充足。上诉人的土地承包权和承包土地是不动产产生的纠纷,不动产所在地的一审法院是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裁定本案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退还被征用土地,落实社会保障,赔偿经济损失。本院认为,张艳凤、高永生、张连生、李凤荣起诉的主体是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张艳凤、高永生、张连生、李凤荣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对张艳凤、高永生、张连生、李凤荣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爱民代理审判员张志刚代理审判员张旭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崔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