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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第1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学琴与汪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琴,汪宏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1965号原告刘学琴。被告汪宏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琴诉被告汪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琴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汪宏超所有的位于固始县汪棚镇街道房产证号为20××66的两间门面房屋进行查封,并以固始县房权证秀水办事处字第××号房权证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学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汪宏超所有的位于固始县汪棚镇街道房产证号为20××66的两间门面房屋。二、同时查封原告刘学琴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固始县房权证秀水办事处字第××的房屋。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由原告刘学琴垫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申 铭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曼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