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执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文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杨明不履行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执字第638号申请执行人文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张国庆,职务:局长组织机构代码:5746xxxx委托代理人王亚娟,现在文山市洁城清运处理有限公司工作(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金荣卫,现在文山市洁城清运处理有限公司工作(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明,住文山市恒丰东苑********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文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杨明不履行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2014)文行非诉字第2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明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文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文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被执行人杨明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文行非诉字第2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瑞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国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