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王某,淄博义乌小商品城服装销售人员。委托代理人:吴志永,山东扬帆盛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刘某,博发水果批发市场劳务人员。委托代理人:于芳,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曲伟,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安 国 涛人民陪审员 尹 锐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季菲存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