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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4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与张桐瑞、张建平、王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金民初410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张桐瑞,张建平,王丽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41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王霭,行长。委托代理人:邱莉莉,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早松,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桐瑞,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告:张建平,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告:王丽君,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诉被告张桐瑞、张建平、王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27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原告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不履行法定预交诉讼费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徐晓红人民陪审员  郑秋明人民陪审员  廖文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