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执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史修村、张景俊、史修泉、王道红、张景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史修村德拘留决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修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鲁0982执1296号被拘留人史修村。本院在执行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史修村、张景俊、史修泉、王道红、张景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史修村拒绝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史修村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