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婺民二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行与詹小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行,詹小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婺民二初字第50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东溪路1号。负责人张霞,系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胡静宁,系该行职工。被告詹小斌。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行与被告詹小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詹小斌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二千九百七十六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学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