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0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某甲、杨某乙等与杨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01911号原告杨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苗爱良,涉县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苗爱良,涉县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杨某乙与被告杨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杨某乙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某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杨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杨某甲、杨某乙负担。审判员 杨彦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