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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0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某甲、杨某乙等与杨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01911号原告杨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苗爱良,涉县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苗爱良,涉县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杨某乙与被告杨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杨某乙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某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杨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杨某甲、杨某乙负担。审判员  杨彦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