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素英与被执行人王爱琴健康权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英,王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2081号申请执行人王素英,女,汉族,1928年8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孙永标,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爱琴,女,汉族,1963年3月18日生。申请执行人王素英与被执行人王爱琴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王爱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王素英各项损失人民币20749.8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3009.84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偿还,每月履行100元。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在履行中,且履行期限较长,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齐晓东执 行 员 沈向红执 行 员 韩 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刘高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