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行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汤林云与永嘉县碧莲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林云,永嘉县碧莲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温永行初字第62号原告汤林云。被告永嘉县碧莲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碧莲镇渡头街。法定代表人朱晨霞。原告汤林云不服被告永嘉县碧莲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6月8日向被告永嘉县碧莲镇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汤林云、被告永嘉县碧莲镇人民政府的副职负责人麻永丰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于2015年5月27日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内容:1、申请建房对象要已纳入2015年度调查数据库的农户。2、年度农民建房用地指标由县政府实行总量控制,不再分解下达。各镇(街道)根据报批条件分批上报,先报先用,用完为止。原告诉称,2015年5月6日,原告以书面形式通过快递方式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申请内容是:一、请以书面形式依法公开2015年度碧莲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宅基地)指标总共有多少户及多少平方米。二、请以书面形式依法公开2015年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总共有多少户,多少人上报审核农用地(宅基地)具体名单。2015年5月27日,被告作了部分答复,但对关于原告要求的第二项没有作答复。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恳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的第二项政府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以证明原告的身份。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过信息公开申请的事实。3、快递凭证,以证明原告是通过邮件快递方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事实。4、碧莲镇人民政府的答复(2015年5月27日),以证明被告没有按照原告申请的方式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5、快递凭证,以证明被告向原告邮寄答复的事实,原告已经收到。6、碧莲镇人民政府关于汤海德申请事项的答复,以证明2015年碧莲镇确实是存在建房指标的信息的,没有公开给原告,并不是被告所说的不存在。被告辩称,一、原告要求公开的是2015年的相关信息,但原告申请时为2015年5月,当时相关数据客观上不存在,被告已经就可知的情况按照原告的申请作出相应的答复,不存在对第二项申请没作答复的情形。二、度年农民建房用地指标由县政府实行总量控制,不再分解下达,被告只是根据报批条件依法分批上报。被告在答复中已经如实告知原告。三、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非出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求,实际上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条件。综上所述,被告已经履行相应信息公开职责,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2015年农村建房指标报批及分配情况说明,系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2、邮政快递单,以证明被告收到了原告的申请。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事实。经质证,双方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6日,原告以书面形式通过快递方式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是:一、请以书面形式依法公开2015年度碧莲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宅基地)指标总共有多少户及多少平方米。二、请以书面形式依法公开2015年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总共有多少户,多少人上报审核农用地(宅基地)具体名单。2015年5月27日,被告针对原告的申请作了书面答复并送达原告,内容为:1、申请建房对象要已纳入2015年度调查数据库的农户。2、年度农民建房用地指标由县政府实行总量控制,不再分解下达。原告于2015年6月2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认为被告的答复实际上没有对原告的第二项申请进行答复,请求判令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2015年度碧莲镇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的申请作出答复。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第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据上述条例的规定,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属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公开、并且是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行政机关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尚未主动公开的,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方式予以提供;政府信息尚不存在的,也应告知申请人。本案中,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相关政府信息,属于被告原本就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原告作为公民有权要求被告向其公开,被告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明确的答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责令被告永嘉县碧莲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汤林云要求公开2015年度碧莲镇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政府信息的申请作出答复。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永嘉县碧莲镇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50元,至迟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徐 力代理审判员 胡朝俊人民陪审员 胡柏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璐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