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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3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厦门亲亲服装有限公司、陈丽珠、厦门市杏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厦门亲亲服装有限公司,陈丽珠,厦门市杏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36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鹭江道98号建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499142-6。法定代表人生柳荣,行长。委托代理人洪凌、常昱。被执行人厦门亲亲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北部工业区渡田路369-373号,组织机构代码X1213478-6。法定代表人陈丽珠,经理。被执行人陈丽珠,女,196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厦门市杏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杏东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15518003-4。法定代表人王智,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亲亲服装有限公司、陈丽珠、厦门市杏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1868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二、查封、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置抵押物即被执行人厦门亲亲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杏林湾营运中心1-6#楼2#、3#楼13层2#1303单元房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有权就变价款优先受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柯祖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