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执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高大闹与烟台瑞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大闹,烟台瑞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高大闹。被执行人烟台瑞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瑞龙,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瑞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物资(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永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