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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门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579号原告门某,男,生于1980年10月15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无业。被告余某,女,生于1980年9月12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汉中市阳光人寿保险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门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门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门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俊汉代理审判员  张鸣蕊人民陪审员  宋文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易虹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