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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海仪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甫仕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仪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甫仕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084号原告上海仪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金延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卫婷,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甫仕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林清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皓,男。原告上海仪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派公司)诉被告上海甫仕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甫仕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卫婷、被告委托代理人林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仪派公司诉称,2015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采购LED显示屏设备,双方签订LED显示屏系统工程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15,000元整,合同总价为不含税价。双方约定合同签订3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总额的30%,设备到现场安装前再支付30%,安装调试完毕,经被告方验收合格3天内付清全部货款,违约条款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货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原告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交货义务,并于2015年3月25日完成安装调试且经被告方验收合格,但截至2015年4月3日被告仅支付货款69,000元,尚欠原告货款46,000元,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46,00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以46,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9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被告甫仕特公司辩称,原告延期交货导致被告延期开业,安装3天后就出现质量问题,原告来维修后,过了10天左右又发生故障,2015年4月6日再次出现质量问题,原告再次维修。2015年4月25日再次黑屏后被告多次通知原告,原告才来维修,且原告告知被告模块需要升级要带回去维修,之后屏幕就没有再亮过。46,000元货款未支付是因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由于原告的延期供货导致被告延期开业,造成被告损失,故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0日,原、被告签订《LED显示屏系统工程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半室外PH6全彩色LED显示屏陆套及其配套设备,合同总价115,000元(不含税价),合同签订3日内被告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34,500元,设备至现场安装前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34,500元,调试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3天内付清全款;设备交付时间为合同签订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现场安装结束),系统设备由原告负责生产、运输、安装、调试,系统设备经被告验收合格为交付,未经验收直接使用视为交付;若被告未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付款,则应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每逾期一天付款,滞纳金为应付款的千分之五,因原告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使用,原告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2015年3月25日,被告在《全彩LED电子显示屏工程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工程竣工验收结论为合格。因催要剩余货款46,000元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由《LED显示屏系统工程合同》、《全彩LED电子显示屏工程验收报告》、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订的《LED显示屏系统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供应了设备,被告未支付剩余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相应违约金,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协议约定及付款实际等内容,本院认为,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为宜。本案中,被告辩称系争设备延期供货及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未有效维修等意见,因被告既未明确损失金额,亦未提起反诉,故本案不予处理,被告可通过合法途径另行主张。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甫仕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仪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000元;二、被告上海甫仕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仪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6,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9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6元,减半收取计733元,由被告上海甫仕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春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沙芝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