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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3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王建明与李焕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明,李焕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3147-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明,男,汉族,户籍地住址:广东省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5953。被执行人:李焕炳,男,汉族,户籍地住址:珠海市香洲区,现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213。关于王建明与李焕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焕炳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湾仔支行62×××71帐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李焕炳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湾仔支行62×××71帐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秀珊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