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糜山与重庆博多涂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糜山,重庆博多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478号原告糜山,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渠县。被告重庆博多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科技产业开发园6号地,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陆宗伟,重庆博多涂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糜山与被告重庆博多涂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糜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糜山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糜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糜山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孙怀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