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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荀孔亮与杨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荀孔亮,杨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2129号原告荀孔亮,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杨旭东,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荀孔亮与被告杨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荀孔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撤诉处理;二、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荀孔亮负担。审 判 长  管丽萍人民陪审员  张俊彪人民陪审员  顾嘉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静怡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