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荀孔亮与杨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荀孔亮,杨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2129号原告荀孔亮,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杨旭东,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荀孔亮与被告杨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荀孔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撤诉处理;二、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荀孔亮负担。审 判 长 管丽萍人民陪审员 张俊彪人民陪审员 顾嘉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静怡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