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1770号原告戴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长子张某甲,××××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次子张某乙。原告戴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张某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长子张某甲(2008年8月6日生)随被告张某生活,抚养费由张某承担;次子张某乙(2012年7月14日生)随原告戴某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戴某承担;原告戴某放弃婚前个人财产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戴某承担���以上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以上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审判员 冷树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子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