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府民初字第026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向雄与被告刘东、赵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2635-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刘某。被告赵某。本院审理的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请求对被告刘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在中国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为使将来案件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刘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在中国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吴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贺永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