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高树平与张国军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高树平,身份证号码230122196208092711,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车主,现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北新小区F栋7单元502室。被执行人张国军,身份证号码230122196603183533,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现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金和名苑多层10号楼2单元501室。被执行人张学礼,身份证号码,男,194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水产综合楼6单元401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二初字第45号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高树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国军、张学礼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恢字第50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