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蔺圆惠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圆惠,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623号原告蔺圆惠,女,199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华昌街11委77组。委托代理人毕精华,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8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东吉街。本院在审理原告蔺圆惠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圆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00元减半收取475.00元、诉讼费用6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志军审 判 员 杨海燕人民陪审员 王德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