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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蔺圆惠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圆惠,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623号原告蔺圆惠,女,199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华昌街11委77组。委托代理人毕精华,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8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东吉街。本院在审理原告蔺圆惠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圆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00元减半收取475.00元、诉讼费用6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志军审 判 员  杨海燕人民陪审员  王德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