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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衡水市桃城区翠华保温防腐工程队与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武邑分公司、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市桃城区翠华保温防腐工程队,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武邑分公司,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88号原告:衡水市桃城区翠华保温防腐工程队。经营场所:衡水市桃城区大麻森乡花园村。经营者:刘春年。委托代理人:韩志明,衡水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武邑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邑县苏正威武大街东侧。负责人:庞成国。被告: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强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何树军,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市桃城区翠华保温防腐工程队与被告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武邑分公司、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市桃城区翠华保温防腐工程队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以“正寻求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武邑分公司、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市桃城区翠华保温防腐工程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1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衡水市桃城区翠华保温防腐工程队负担。审判员  高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