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一终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阳光小额贷款公司与李政达、内蒙古全得妙食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政达,内蒙古全得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一终字第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政达,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托代理人李卓,内蒙古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全得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政儒,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彦淖尔市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光,经理。上诉人李政达、上诉人内蒙古全得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得妙食品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巴彦淖尔市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小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临河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4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政达的委托代理人李卓,被上诉人阳光小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明光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全得妙食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基于二审中的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河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4012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建刚审判员 高建宏审判员 乔雪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成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