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宋青与沃格自动化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青,沃格自动化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606号原告宋青。委托代理人金旭东,江苏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沃格自动化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格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开发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B栋222。法定代表人张丽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文俊,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青与被告沃格自动化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格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青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宋青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此款已由宋青预交),由宋青负担。审 判 长 胡艳丽审 判 员 吴诗佳人民陪审员 秦迪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