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杨爱英、黄美萍与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827号原告杨爱英,女,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原告黄美萍,女,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川地、黄鹏达,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陈代琛,总裁。委托代理人林金妃、雷沈通﹤实习﹥,福建福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爱英、黄美萍与被告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爱英、黄美萍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另行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爱英、黄美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6元,由原告杨爱英、黄美萍共同负担。审判长陈春人民陪审员郑昧旦人民陪审员林祥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曾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