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6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腾与王平、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669-1号原告:李腾。被告:王平。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20号。法定代理人:吴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腾与被告王平、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腾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王平、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或价值5,6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王平、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5,6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友元名下的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2号水岸星城G11栋1单元20层3号(建筑面积170.12平方米;权证号:昌2008008091号)房屋及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01号D栋2层70号商铺(建筑面积63.41平方米;权证号:硚2007000262号);查封担保人赵金花名下的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850号惠誉花园4号楼(C栋)8楼1号(建筑面积164.39平方米;权证号:昌200307332号)房屋。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 红人民陪审员 袁 丹人民陪审员 李晓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亚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