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毛海涛与付文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海涛,付文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970号原告:毛海涛,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付文禄,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海涛诉被告付文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海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毛海涛负担。审判员 蒋中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祝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