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刑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仕湧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仕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足法刑初字第0038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仕湧,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9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8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辩护人刘挺,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足检刑诉(2015)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仕湧犯盗窃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国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仕湧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王仕湧在重庆市大足区远奎机械配件厂旧厂房内盗窃杨某甲存放于此的钢管和扣件八次,共计盗得钢管40462千克、扣件16908套,总价值128200余元。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仕湧以办厂购材料为名,采用打欠条承诺以后付款的方式骗取他人价值79954元的铁板。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仕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和合同诈骗罪,提请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仕湧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仕湧在犯合同诈骗罪后有自首情节,同时已退赃,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王仕湧盗窃的是近亲属的财物,且被害人已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王仕湧8次在其姐夫杨某乙经营的重庆市大足区远奎机械配件厂旧厂房内盗窃了杨某乙表姐杨某甲存放于此的钢管和扣件,共计盗得钢管40462千克、扣件16908套,总价值128238.65元。同时,被告人王仕湧以办厂购材料为名,采用打欠条承诺以后付款的方式骗取他人价值79954元的铁板。其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一、盗窃罪1、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王仕湧从重庆市大足区远奎机械配件厂旧厂房内盗窃杨某甲所有的4168千克钢管,以1900元每吨的价格卖给刘某某。涉案财物价值8265.14元。2、2015年2月14日,被告人王仕湧从重庆市大足区远奎机械配件厂旧厂房内盗窃杨某甲所有的4498千克钢管、扣件4048套,钢管以1800元每吨、扣件以2.7元每套的价格卖给刘某某。涉案财物价值20322.75元。3、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王仕湧从重庆市大足区远奎机械配件厂旧厂房内盗窃杨某甲所有的4860千克钢管、扣件2950套,钢管以1800元每吨、扣件以2.75元每套的价格卖给刘某某。涉案财物价值17947.53元。4、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王仕湧从重庆市大足区远奎机械配件厂旧厂房内盗窃杨某甲所有的5014千克钢管、扣件1090套,钢管以1800元每吨、扣件以2.7元每套的价格卖给刘某某。涉案财物价值13013.29元。5、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王仕湧从重庆市大足区远奎机械配件厂旧厂房内盗窃杨某甲所有的5514千克钢管、扣件1860套,钢管以1700元每吨、扣件以2.6元每套的价格卖给尹某某。涉案财物价值16267.62元。6、2015年4月11日,被告人王仕湧从重庆市大足区远奎机械配件厂旧厂房内盗窃杨某甲所有的扣件3960套,以2.6元每套的价格卖给尹某某。涉案财物价值11155.32元。7、2015年4月12日,被告人王仕湧从重庆市大足区远奎机械配件厂旧厂房内盗窃杨某甲所有的6620千克钢管、扣件3000套,钢管以1700元每吨、扣件以2.6元每套的价格卖给尹某某。涉案财物价值21691元。8、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王仕湧从重庆市大足区远奎机械配件厂旧厂房内盗窃杨某甲所有的9788千克钢管、以1700元每吨的价格卖给尹某某。涉案财物价值19576元。另查明,被告人王仕湧于2015年4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即被羁押。被害人杨某甲于2015年8月16日向被告人王仕湧出具了谅解书,对王仕湧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仕湧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证人刘某某、尹某某、王某、于某某、兰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仕湧的供述与辩解,出库单及发货单、过磅单、工厂营业执照,打款记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谅解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王仕湧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合同诈骗罪1、2015年3月21日,被告人王仕湧在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西部金属交易城经营户吴某某处,按每吨2580元的价格,以打欠条的方式骗取吴某某的铁板14586千克,总价值37631元。当日,王仕湧即将该批铁板转运至龙水镇老废铁市场,以每吨2300元的价格出售给谢某某,获利33000余元。2、2015年3月22日,被告人王仕湧再次以相同方式从吴某某处骗取了价值11923元的铁板后转手销赃给谢某某,获利10500余元。3、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王仕湧在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西部金属交易城经营户周某某处,按每吨2640元的价格,以打欠条的方式骗取周某某的铁板11514千克,总价值30400元。当日,王仕湧即将该批铁板转运至龙水镇老废铁市场,以每吨2300元的价格出售给谢某某,正在下货时,被路过的周某某碰见,周某某感觉是自己卖出的铁板,在询问谢某某该铁板的进货价格后发觉自己被骗了,就报警。王仕湧见状,就逃离了现场。另查明,2015年3月25日,公安民警接警赶到现场后,将该批铁板予以扣押,并于2015年4月1日发还给被害人周某某。当日,龙水派出所将被告人的家人退回的赃款49554元发还给被害人吴某某。2015年4月9日,被告人王仕湧主动投案,供述了诈骗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仕湧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吴某某、周某某的陈述,证人谢某某、邓某某、陈某、魏某某、雷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仕湧的供述与辩解,出库单及发货单、过磅单、欠条,扣押、发还清单,收条,到案经过,被告人王仕湧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仕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另被告人王仕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与他人口头签订买卖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仕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仕湧在合同诈骗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诈骗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仕湧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故,其辩护人认为王仕湧在犯合同诈骗罪中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仕湧盗窃的是近亲属的财物,经查,被告人王仕湧盗窃的是王仕湧姐夫的表姐的财物,与王仕湧不属于近亲属关系,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已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仕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2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仕湧按鉴定价值退赔被害人杨某甲被盗损失128238.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孝松人民陪审员 钱 斌人民陪审员 旷万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 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