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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执字第5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徐学蓉与雷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575-1号申请执行人:徐学蓉,女,汉族,生于1970年6月19日。被执行人:雷坤,男,汉族,生于1993年5月20日。本院在执行徐学蓉与雷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字第5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洪  敏审 判 员 贾  毅  龙代理审判员 杨涛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冷     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