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字第5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徐学蓉与雷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575-1号申请执行人:徐学蓉,女,汉族,生于1970年6月19日。被执行人:雷坤,男,汉族,生于1993年5月20日。本院在执行徐学蓉与雷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字第5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洪 敏审 判 员 贾 毅 龙代理审判员 杨涛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冷 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