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执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唐文仙与黄新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文仙,黄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高执字第00347号申请执行人唐文仙。被执行人黄新平。唐文仙与黄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泰高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新平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唐文仙支付借款55000元及利息5835元,给付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9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工商部门、金融机构、房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基层组织了解调查,被执行人黄新平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车辆及股权登记信息,本院也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黄新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王友明、黄新平夫妇在泰州市核心港区标准厂房区开办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负债较多,目前有众多案件进入多家法院审理、执行环节,被执行人黄新平目前外出躲债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高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黄 伟代理审判员 彭建平人民陪审员 张丽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