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重庆工业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重庆市睿拓建材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工业炉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睿拓建材有限公司,重庆睿亮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保字第00376号申请人重庆工业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矿山坡1号,组织机构代码20305104-3。法定代表人唐能权,重庆工业炉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存富,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市睿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乌江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刘亮,职务不详。被申请人重庆睿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乡天池村水井坎组,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刘亮,职务不详。申请人重庆工业炉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重庆市睿拓建材有限公司、重庆睿亮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3000000元的财产,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睿拓建材有限公司、重庆睿亮建材有限公司价值13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娄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