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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素芬与杨志娜、刘计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芬,杨志娜,刘计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2064号原告:王素芬,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春江,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双,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娜,农民。被告:刘计录,农民。原告王素芬与被告杨志娜、被告刘计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素芬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双,被告刘计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志娜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素芬诉称:被告杨志娜系刘明春的妻子,被告刘计录系刘明春的父亲。刘明春于2014年9月30日病逝。刘明春生前为购买燕钢丽景家园的房屋及其他事项共向我借款118000元。2014年10月13日,我向二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杨志娜、刘计录为我出具了118000元的欠条。后被告杨志娜向我偿还了20000元欠款,其余98000元欠款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定二被告偿还我欠款98000元,并要求二被告给付我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刘计录辩称:对原告王素芬陈述的借款及利息要求无异议。被告杨志娜辩称:对原告王素芬陈述的借款及利息要求无异议,已偿还借款20000元,尚欠980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杨志娜系刘明春的妻子,被告刘计录系刘明春的父亲。刘明春于2014年9月30日病逝。刘明春生前向原告王素芬借款118000元。2014年10月13日,原告王素芬向二被告索要欠款时,二被告为原告王素芬出具了118000元的欠条。被告杨志娜已偿还借款20000元,至今仍欠借款98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刘明春生前向原告王素芬借款,被告杨志娜系刘明春妻子、被告刘计录系刘明春父亲,二被告对原告陈述的借款事实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王素芬主张利息的给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志娜、被告刘计录偿还原告王素芬借款本金98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计付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被告杨志娜、被告刘计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雅会审判员  韩庭利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丽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