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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侯某某犯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旬阳刑初字第00050号公诉机关旬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某,男,194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识字,未办理身份证件,,以占卜算命为生。旬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旬检公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云安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2日9时许,旬阳县城关镇下菜湾社区双创执法监督员鲁某某,在祝尔慷广场内侧人行道巡查时,与在此摆摊的被告人侯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厮打中侯某某持铁质折叠马扎凳殴打被害人鲁某某的背部,致鲁某某左8、9肋骨骨折。鲁某某伤后住院治疗26天,花费医疗费六千余元,鲁某某的伤情,经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提取的物证,住院病历,证人证言,司法鉴定书等证据存卷佐证,被告人亦有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辩称:自己用马扎击打鲁某某属实,但属被动反击,现在也没有经济能力赔偿的,今后保证不再干违法的事情。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鲁某某系旬阳县城关镇下菜湾社区双创执法监督员,曾经因清理被告人侯某某占道算卦而致结怨。2014年12月12日9时许,鲁某某在祝尔慷广场内侧人行道巡查时,发现被告人侯某某指着自己位于双创监督岗的照片发泄不满,遂上前论理,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侯某某因年龄较大体力不支,便拿起自己的铁质折叠马扎凳击打鲁某某的背部,鲁某某也将侯某某踢到在地。鲁某某的伤情经诊断为左侧8、9肋骨骨折。住院治疗26天,花费医疗费六千余元,经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鲁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在审理中,被害人鲁某某考虑被告人侯某某的经济状况,放弃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及法庭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立案决定书一份、立案告知书一份、受案登记表一份、接处警情况登记表一张,证明案件来源。二、被害人鲁某某陈述:2014年12月12日早上8点时许,在城区祝尔康广场东侧人行横道附近,我和向XX进行双创巡查监督,途径广场东侧,看见一群人在围观墙上我们下菜湾社区的双创执法监督员的公示牌。而且人群中间就有在广场算命的湖北籍白胡子侯老汉,他正在给其他围观的人说,就是牌子上的人一天把我们撵到到处跑。说的时候侯老汉冻的流鼻涕,他转身擦鼻涕时,看见我和向寿社正好从那里走,我当时就给向寿社说我们赶紧走,别理那个白毛老汉。谁知道侯老汉追到我身边,用手指着鼻子骂我,说我们平时怎样怎样撵人家,让人家做不成生意。我当时就对侯老汉说,你不要用手指我,有事好好说,而且我们今天又没有撵你们。而该老汉越说越难听,他用手指着我的脑门子,我就用手去拦挡,而挡的过程中,侯老汉就和我厮抓起来。他用拳头朝我的胸口擂了一拳,我看见他动手打人,我就用脚踢了他两下,把侯老汉推倒在地上了,这时我们跟前的人就上来拉架,向XX把我拉开。拉开后我想这事就这样过去了,我们要走时,不知侯老汉从哪拿了一个折叠的铁架椅子朝我后背上砸了几下,我转过身看见他还想砸我,我就上去夺椅子,这时候XX社和广场上一个安康手机贴膜的妇女来拉架,拉架的时候贴膜的女的把我拦腰抱住,向XX去夺老汉手里的椅子,谁知道老汉把椅子拄的老高,朝我砸来,当时我怕他用椅子把我头砸坏了,我头一偏,身子一转给了他后背,人家就用椅子直接砸到我左侧后背上。当时我就给他用椅子砸的岔了气就在原地坐了一分钟,而侯老汉又被向寿社拉开,将手里的椅子夺走了。我缓过气起来后,就扑到该老汉身上朝他踢了几脚,踢完后我将该老汉推搡滚到地上。当时我记得我对他说,你个死老汉,你还想送我命恰,说完我还想踢,被旁边的人拉开了。老汉从地上起身又想扑来打我,但也被人家给拦住了。后来我们分开就站在那,过了一阵子,民警就到场了。我和侯老汉以前无什么矛盾,就是今年8月份左右,旬阳双创工作严,我们对广场临时摆摊的摊主管理比较严,记得和侯某某发生过一次冲突,两人相互厮抓过一次,我们也没有报警,可能侯老汉因这件事对我怀恨在心,所以他骂我。三、证人向XX证实:2014年12月12日9时许,我和鲁某某一组在街上搞双创巡查,走到广场时,我见到地上有垃圾就低头去捡,鲁某某就往前多走了一截,他当时已经到了广场双创公示牌跟前,我起身就听见广场算命的白胡子老汉姓侯的在那指着骂鲁某某,骂的很难听,意思是说双创的整天把他赶的做不成生意,接着就扑去打鲁某某,两个人就厮抓起来,我就赶紧去拉,从中间把他们往开隔。我将鲁某某拉开,回头去跟算命老汉说,让他有话说话不能骂人,有啥也不能打人。这时广场广场其余贴膜的啥的人就在跟前烧(起哄)算命老汉,就说执法人员还打人,还把你老汉踢了几脚。说说的算命老汉又拿着凳子抡着打鲁某某,鲁某某就用脚踢着挡,脚也踢到老汉身上了,鲁某某转身躲,第一下被胳膊挡开了,第二下直接打在鲁某某腰上,当时鲁某某被打岔住气了,我和安康女的就给拉开了,鲁某某转身去躲,我也和安康女的去拉也没有拉住,打第二下,鲁某某就喊了一声说:“妈呀,你还当真打。”然后,鲁某某就反身过来,就将算命老汉一推,老汉仰面倒在地上,老汉倒地以后又要扑,我们就给他隔开了,我说老师傅差不多就算了。这时鲁某某好像被打的不行了,我就报警了。他们两个都没见啥明伤,算命老汉身上的有些脚印是鲁某某踢的。鲁某某说老汉怕是把他腰打坏了。我去拉架,手上被算命老汉用指甲给抠破了。算命老汉拿着钢管马扎,上面是绿色帆布,可以收叠,腿腿是钢管的。当时广场围观的人特别多,拉架的有两个老汉,另外还有贴膜安康女的和我。之前,因为双创制止过他(算命老汉),发生过争吵。他对我们怀恨在心。前一个月,老汉故意找事,看我们过去,故意扔烟头让我们捡。四、证人王先芳证实:2014年12月12日9点左右,我在广场负责收停车费,算命的白胡子侯老汉几个人围着广场公示牌跟前在那指着一个社区双创的鲁家老汉相片说,上一次发现丢纸不但不捡还给丢到一边去,说搞双创人怎么的,正在说时搞双创的鲁家老汉(鲁某某)从旁边过给听到了,鲁家老汉就把茶杯放到地上,两个就吵起来了,吵吵的两个人就厮抓起来。鲁家老汉年轻一些,算命老汉弄不过他被踢了好几脚。白胡子老汉被踢急了,就拿起他自己的钢管马扎椅子朝双创的鲁家老汉身后边打了两下,鲁家老汉气不过就把算命的白胡子老汉推了个坐勾子。算命老汉起来他又给推到了,之后拉的人多,就给拉开了,一会儿派出所的人员就来了。五、证人党XX证实:当时大约9点快10点,当时我在路口摆摊子,白胡子老汉在公示牌那看,当时我先去看的,那围了一堆人。我过路边做生意了,没过好一会,我看见白胡子老汉和双创的鲁家老汉两个人就厮打起来,鲁家老汉就一个劲踢白胡子老汉,赵普发和他们一起的女的去隔隔不开。白胡子老汉年纪大些有点吃亏,厮打过程中白胡子老汉倒了。白胡子老汉起身就拿他平时坐的马扎去打鲁家老汉,打了几下鲁家老汉,鲁家老汉又将白胡子老汉推了个坐勾子,之后就劝开了没再打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上一次是因为在广场上鲁家老汉将一个纸纸用脚踢在边上没有捡,白胡子老汉就吵着说,他是双创工作人员都不捡垃圾还要求别人,两人争了几句,但是没有动手。六、证人王XX证实:12月12日那天大约9点多,我和鲁延娥、路希花三人路过广场里侧中央都会对门人行道那,看见广场里侧围了一群人,我们就往跟前走,看见白胡子算命老汉和鲁某某两人在厮打,白胡子老汉手里拿着一个小板凳,朝鲁某某的大腿上打了几下,后来白胡子老汉又把小板凳拿起来砸鲁某某头部,鲁某某一躲,就砸在了鲁某某背上,鲁某某在原地缓了一口气,后来就把白胡子老汉推倒在地上。白胡子老汉又爬起来准备拿凳子打鲁某某,向寿社就把鲁某某劝走了。七、证人路XX证实:12月12日早上9时许,我和鲁延娥、王世彩一起在河堤上转,从广场回时,看见广场内侧人行道上,社区双创执法监督员鲁某某被一个摆摊算命的白胡子老汉用椅子打。打了一下接着一下的,而他身边站起来的向寿社在拦挡。后来我看见鲁某某转身过来和白胡子老汉厮抓起来,撕抓过程中,白胡子老汉被鲁某某推搡滚到在地上,鲁某某扑着要上去但被向寿社拉开了。八、物证黑色铁管、彩色布条捆绑折叠马扎凳一个、物证照片两张。证据保全及扣押清单一张。九、旬阳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旬阳县医院CT诊断报告单两份,费用清单一份,证明鲁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的经过和所花费用。十、鉴定委托书一份,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2015)临鉴字第071号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意见为鲁某某左8、9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十一、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12月12日早上8时许,我到祝尔康广场内侧摆算命摊子,然后我看见广场边墙上挂了个双创执法监督人员的公示牌,我们附近摆摊子的人都围着看,我看见照片里有鲁某某的照片,我就指着他的照片给大家说这个人没有资格当执法监督员,因为他上次看见地上有纸屑,他都不捡,反而用脚将纸屑往路边踢,反而成天吆五喝六地要求我们打扫卫生。我正在说的时候,鲁某某和一个社区女执法监督员从商贸小区方向走过来,鲁某某听到我刚才说的话,他张口就开始骂我,开始我还和他讲道理,但后来鲁某某骂的没完,我也就骂他,相互骂了几句后,鲁某某就扑过来用拳头朝我的头部打了几拳,用脚踢我。当时他身边的女执法监督员和其他人都在拦挡他,但都拦不住,鲁某某又踢了我七、八下之后,我顺手在人行道路边捡了一个折叠马扎凳子,我也记不起我用马扎凳打鲁某某什么身体部位了,下来鲁某某就扑上来把我推滚,让我摔了个坐勾子,我就从地上爬起来,他又把我推滚,后来他被一起来的女执法监督员拉开了,我也给旁边卖货的摊主拉开了。然后就有人报了警,不一会儿公安机关就到场了。开始的时候,我想还手但还不上,人家比我年纪小,个子比我高,我根本不能拢身。我好像是用马扎凳子朝鲁某某身上打了两下,打架的时候,有人在拉架,我记得有和他一起的女执法监督员,还有跟我一起在广场摆摊贴膜的安康妇女,围观的人比较多,但具体是谁我也说不清了。我记得好像是今年8月份,当时在广场,我摆摊算命,鲁某某怪我不该在这摆摊子,先骂我然后我们两个厮扯到一起,后来被跟前的人拉开了。那次我们没有报警,周围说了下相互算了。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侯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肖爱平审 判 员  乔安斌人民陪审员  龚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