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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平某某与罗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2742号原告平某某,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连新政,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某,女,1988年6月1日出生。原告平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青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连新政、被告罗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某某诉称:2014年7月17日,原告与被告罗某某因感情不和在郑州航空港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于当日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婚生女平某甲及婚生子平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原告自愿给付被告拆迁补偿款140000元。2015年6月21日,被告未通知原告私自将两个孩子带走,也不退还140000元补偿款,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协议财产重新分割。被告罗某某辩称:原告平某某和被告离婚后子女和财产是按照离婚协议书执行的。2015年,原告要求与被告复婚,双方再次一起生活。原告父亲因病住院后骗被告支付30000元医疗费用,事后双方再次吵架被告才将两个孩子带走。被告可以将两个孩子交由原告抚养,但原告应该将30000元还给被告并将政府拆迁安置房60平方米交由被告居住使用。经审理查明:原告平某某和被告罗某某因感情不和经协商一致于2014年7月17日在郑州航空港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双方约定一子一女均由原告抚养,并对财产进行了协商分割。2014年11月,原、被告在未办理复婚登记情况下重新同居生活,在此期间,被告以本人积蓄为原告之父支付医疗费30000元。2015年6月,双方再次因原告与他人关系暧昧发生争吵后携两个子女离家,并以此为要挟要求原告偿还代付的30000元医疗费,并交还60平方米安置房,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重新分割离婚时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平某某和被告罗某某在协商离婚期间于2014年7月17日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双方未办理复婚登记而共同生活,属同居关系,二人因琐事解除同居关系后,被告将两个子女带走,违反了关于子女抚养的协议约定。原告以此为由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也不符合该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因此,对于原告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平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石青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