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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执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交行与孟华林信用卡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孟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62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被执行人:孟华林,男,汉族,现居住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孟华林银行存款0.64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