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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7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胡才春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才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7534号原告:胡才春,女,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罗富礼,重庆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34032-5),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重庆金融中心B幢(平安财富中心)电梯层第4、25、26、27层。负责人:李旭。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才春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才春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法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才春提出的撤回诉讼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才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胡才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春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