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初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1780号原告石某某,女。被告肖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士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