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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1780号原告石某某,女。被告肖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士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