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执异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赣榆区宋庄镇新兴建材厂、吴廷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赣榆区宋庄镇新兴建材厂,吴廷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执异字第00084号异议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宋庄镇新兴建材厂,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宋庄镇郑园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姜启德,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扬,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吴廷如。本院在执行吴廷如与连云港市赣榆区宋庄镇新兴建材厂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当事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宋庄镇新兴建材厂提出了异议。经审查,吴廷如与连云港市赣榆区宋庄镇新兴建材厂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以(2014)赣执字第3708号立案,于2015年4月3日裁定终结执行。当事人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提出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故异议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宋庄镇新兴建材厂提出的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宋庄镇新兴建材厂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万方绪代理审判员 董自然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