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韩鹤朋与秦付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鹤朋,秦付仓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643号原告韩鹤朋,男,汉族,住定州市。被告秦付仓,男,汉族,成年人,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鹤朋与被告秦付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鹤朋未提供被告秦付仓的具体地址、身份信息,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秦付仓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鹤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 胜 旗审判员 刘 凤 嫣审判员 ��兰伟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赋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