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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669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树光,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洪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南少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