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赵某。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蒋西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易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