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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法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其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其芳,王亮,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签发:审核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拟稿人:邱文礼附件:拟稿单位:玉门市法院执行庭校对:王晶晶案号(2015)玉法执字第320号年月日封发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法执字第320号申请人何其芳,女,生于1964年6月17日,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无业。被执行人王亮,男,生于1985年11月3日,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被执行人蔺波,男,生于1978年4月1日,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公务员。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其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亮、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玉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款125000元、诉讼费1400元,承担执行费1496元,共计12789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与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文礼审判员  梁林春审判员  梁 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