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法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其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其芳,王亮,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签发:审核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拟稿人:邱文礼附件:拟稿单位:玉门市法院执行庭校对:王晶晶案号(2015)玉法执字第320号年月日封发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法执字第320号申请人何其芳,女,生于1964年6月17日,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无业。被执行人王亮,男,生于1985年11月3日,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被执行人蔺波,男,生于1978年4月1日,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公务员。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其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亮、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玉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款125000元、诉讼费1400元,承担执行费1496元,共计12789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与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文礼审判员 梁林春审判员 梁 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