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段孟清与唐强、胡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孟清,唐强,胡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645号原告段孟清。委托代理人邹桂银,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唐强。被告胡婕(曾用名胡钰婕)。原告段孟清与被告唐强、胡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2015年9月10日,原告以两被告主动支付了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段孟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孟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段孟清负担。审判员  张山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