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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5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松周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区委党校、天津市宏天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松周,天津市滨海新区区委党校,天津市宏天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祥松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5039号原告刘松周。委托代理人刘公然,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蔺晓晗,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区委党校。负责人韩远大。被告天津市宏天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惠芬。被告高祥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松周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区委党校、天津市宏天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祥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松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松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为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原告刘松周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艳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海娟 关注公众号“”